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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注意事项

2015/2/9  来源:天津财会网

天津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学分管理。我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每学时按45分钟计量)。
1.参加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面授及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3.参加本市局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授培训;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5.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6.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7.参加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培训。
(二)登记确认。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为参训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1. 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于5日内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前到市财政局备案,在组织培训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参训人员情况,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统一由财政部门在天津会计管理电子平台予以确认,不再打印粘贴继续教育条码。会计人员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站的“从业信息查询”功能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
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折算为相应继续教育学分,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90日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到相关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1)参加2015年度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可折算为24学分(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2)参加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3)参加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凭合格证或由考试管理部门出具的单科成绩单到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确认登记)。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大专以上或学士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一次性确认学制年度内每年24学分(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到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确认登记)。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5)参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可折算为24学分(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明到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确认登记)。
(6)独立承担财政部、市财政局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设立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于2015年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结项证明和课题报告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7)2015年度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报刊原件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8)2015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出版书籍由市财政局统一确认登记)。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天津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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